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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纪实(一):当破产程序遇阻:我们为何坚持向法院申请驳回?
发布时间  :  2025-07-25        点击量  :  1902

作为深耕破产业务的专业律所,我们始终以“维护程序正义、保障债权******益”为己任。近日,由我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某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因债务人拒不配合交接、隐匿关键资料,我们在充分************后向法院如实反馈,***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这一过程,既是对法定职责的坚守,更是对破产程序严肃性的捍卫。

从“接受指定”到“程序遇阻”:我们的履职之路

2020年11月5日,我所接受法院指定,成为某劳动服务公司(下称“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我所******时间组建专项工作团队,制定详细接管计划,先后通过邮寄、现场送达、公证送达等方式,多次通知债务人提交财务账簿、印章证照、资产清单等关键材料,并要求其配合现场接管。

然而,债务人以“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人员离职、资料丢失”等理由拖延推诿,甚至拒绝管理人进入经营场所。在持续沟通无果后,我们意识到:债务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破产清算程序根本无法推进。

果断反馈法院:让程序回归法治轨道

破产程序的核心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而债务人的配合是程序推进的基础。面对僵局,我们没有选择“消极等待”,而是秉持“对债权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展开三项关键工作:

1、固定证据:通过微信记录、通讯记录、现场录像等方式,完整留存债务人拒不配合的证据链;

2、专项报告:向法院提交《关于债务人拒不配合接管的情况说明》,详细陈述接管障碍及对程序的影响;

3、法律建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债务人拒不提交或者不移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的规定,建议法院依法处理。

***终,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的行为导致破产程序缺乏推进基础,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这一裁定,不仅是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的否定,更是对我们履职行为的认可。

三点启示:在破产业务中坚守初心

此案虽以“程序终结”收尾,却为我们积累了宝贵经验,也让我们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了更深理解:

1、经验总结,核心内涵。

法定职责必须“扛在肩” 管理人的权力来自法律授权,更来自对职责的敬畏。无论遇到何种阻力,都要坚决履行接管、调查、报告等法定义务,不打折扣、不搞变通。

债权人利益是“出发点” 若放任债务人拖延,受损的是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及时向法院反馈真实情况,推动程序依法终止,既是避免资源浪费,更是防止债权人损失扩大。

专业应对需“讲策略” 破产业务常面临复杂局面,既要保持沟通的耐心,更要具备果断行动的魄力。用扎实的证据说话、用精准的法律论证支撑,才能让每一步履职都经得起检验。

2、以专业立身,以责任护航。

此次案件的处理,再次印证了我所“专业、严谨、担当”的服务理念。作为破产管理人,我们深知:每一次履职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每一份坚持都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未来,我所将继续以深厚的破产业务积累为基础,以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为支撑,在每一个案件中坚守底线、彰显专业,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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