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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解读一
发布时间  :  2025-10-09        点击量  :  1090

《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解     读(一)

******章 总 则

******章共八条 (******条至第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经费保障、部门职责、社会监督和鼓励措施。

******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红色文化资源不仅是建设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也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抓手,更是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可资利用的历史富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党领导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等历史阶段形成的红色文化资源是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动力源泉。因此,我们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精神,发挥地方立法引领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爱党爱国意识,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城市文化自信,擦亮我市“红色名片”。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对我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十分必要。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细化完善红色资源法规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有效破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难题的现实需要,是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制度性成果。

各地推进“红色立法”源于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之后,不少城市开始将目光聚焦于“红色立法”。从立法情况来看,虽然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有一些规定,但内容均比较原则化,保护对象覆盖面较窄,操作性不强。相比以往各地地方性立法主要聚焦在物质层面,《条例》明确了红色资源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的内容,物质重在保护利用,精神重在传承弘扬。作为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我市的地方实际,在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的基础上,吸收了我市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一套体现我市地方特色,操作性较强的制度,为我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适用本条例。


【解读】该条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教育引导、永续传承的原则。


【解读】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应当坚持的原则即为《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出发点。基本原则的内容贯穿《条例》始终。例如:,第4条、第7条体现了依法保护的原则,第9条、第10条体现了科学管理的原则,第11条体现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19条体现了永续传承的原则,第23条、24条体现了教育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解读】科学制定规划是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资源统筹保护,实现整体打造开发,形成规模效应,《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发现,我市许多红色文化资源地处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且当地财力有限,资金缺口较大,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保护力量薄弱,不少红色文化资源遗址处于无人管、无人修的境地。保护责任不明确也是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因此,保证资金投入和明确责任主体是保护修缮红色文化资源的关键,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关键问题。

为解决资金投入不足问题,多地在制定法规时明确要求设立保护专项资金。《条例》也不例外,《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设计了我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中,市县两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基层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负责日常管理的工作机制,即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又强调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5月4日为本市建市纪念日,每年五月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宣传月。


【解读】为了加强对红色文化宣传,提高全社会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识,该条例将每年五月定为本市的红色文化宣传月,各级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讲好“阳泉红色故事”,扩大《条例》普法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在全社会形成支持配合管理、积极参与保护、全民共同传承弘扬我市红色资源的良好氛围。

【建市纪念日的由来】,1947年5月2日阳泉解放,5月4日,中共晋察冀边区冀晋区党委决定设立阳泉市,成立了中共阳泉市委和阳泉市人民政府。故《条例》确定“建市纪念日”和“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宣传月”,对于发挥红色文化资源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社会功能,增强城市凝聚力,提升城市软实力,推动我市******实施红色领航战略,铸就文化特质鲜明的新高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解读】明确了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明确,分类保护。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和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解读】该条向抹黑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亮出法治之剑。与第12条第8项、第29条确定的法律责任互相衔接、形成对应,共同强调尊重史实,不得歪曲、贬损、丑化红色文化的精神内涵。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和奖励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解读】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保护红色资源的热情,《条例》规定表彰和奖励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营造了全民共同守护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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