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解 读(二)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共十条(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确定“红色管家”,建立联合保护机制。加强数字化保护,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设置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并列举了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的九类行为,明确政府部门和责任人的权利义务,促进保护力量的整合集中。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和史志研究机构定期开展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工作;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资源档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信息管理数据库。
【解读】
本条规定要分级分类建立红色资源台账,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推动提档升级、实现活态保护,建立阳泉市革命文物数据库。***近几年,数字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条例》要求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资源档案,将数字人文理念与技术应用于红色档案资源管理。在实践层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首先,数据化可推动红色档案资源体系标准化的形成;其次,情境化可促进多元红色档案资源叙事维度的建立;第三,故事化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讲好阳泉红色故事的目的。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和史志研究机构根据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的实际情况,确定备选名单,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本级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列入保护名录的有关红色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志。
【解读】
本条规定红色文化资源要实行名录管理,并设立保护标志。有助于红色文化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和保护,实现红色文化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阳泉是革命老区,又是红色家园。据2015年党史部门调查,确定阳泉市红色革命遗址(也叫革命遗址)共138处。
从地域分,平定县42处、盂县48处、郊区36处、矿区2处、城区10处;从类别分,党组织活动及机构旧址74处、重大战役战事遗址12处、重要人物驻足地及故居29处、纪念设施及纪念地23处;从保护上分,市级6处、县级15处;从利用级别上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处、省级2处、市级2处、县级3处。在我市138处革命遗址中,大致分为五类:
——党组织机构及其活动旧址。由于阳泉市地处革命老区,在革命战争年代,留下许多珍贵的红色文化旧址,如市委市政府旧址、人民日报阳泉造纸厂旧址、利华制药厂旧址、华北保育院旧址、中共平定特别支部旧址、正太铁路大罢工阳泉火车站旧址、平定起义集结地、红24军成立大会旧址、牺盟会平定中心旧址等许多有着丰富历史的红色文化资源。这些革命遗址、遗迹,是党的历史的活化石,是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的活教材。
——重大战役战事遗址。从五四运动以来,中国革命经历了近百年历程,尤其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发生在阳泉境内的许多主要战役、战事的遗址,如娘子关保卫战、七亘大捷、百团大战中狮脑山鏖战、狼峪战斗、冶西攻坚战、兴道大捷以及解放阳泉的正太战役等遗址。这些遗址,无不原始地展现了当年炮火连天、催人奋进的壮烈场景,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党史党性教育的重要资源。
——重要人物驻足地及故居。阳泉作为革命老区,由于便捷的交通条件和重要的地理位置和深厚的人文资源,一直是我党活动的重要区域。在这块红色沃土上,曾留下周恩来、朱德、任弼时、彭德怀、刘伯承、贺龙、关向应、王震、彭真、徐向前等许多老一辈革命家奋斗工作的足迹。同时,包括付出生命和鲜血的革命先烈的故居,如太行杀敌英雄赵亨德烈士故居、抗日区长岳勇烈士故居等。此外,还有******作家高长虹故居、石评梅故居等。这些伟人的足迹和烈士、名人故居,表现的是一种载体,承载的是历史文化积淀,他们串起了阳泉红色历史主线,是后人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
——为革命烈士建造的纪念设施。这些设施包括纪念馆、碑碣、墓地等。如百团大战纪念碑(馆)、阳泉市革命烈士纪念碑(馆)、平定烈士纪念碑(馆)、七亘大捷纪念碑(馆)、岔口围困战纪念碑、岳勇烈士纪念碑、赵亨德烈士纪念碑等。此外,还有一些曾在抗日战争期间发生惨案的纪念地。让后背在缅怀前人的同时,心灵受到净化,思想受到洗礼。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市政府及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红色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先后修复或新建了一批纪念设施和纪念馆,如平东抗日根据地纪念馆、平西抗日根据地纪念馆、南沟狼峪抗战纪念馆、盂县红二十四军纪念馆、梁家寨红色纪念馆等,这些纪念设施和纪念地成为了阳泉红色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需求,合理划定保护范围。
【解读】
在需求和可能之间,保护措施要尽力而为,更要量力而行,制度设计不能不切实际。因此《条例》施行后应尽快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全市红色资源调研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红色资源普查工作,制定时间表,分阶段开展普查工作,有效摸清全市红色资源底数,合理划定保护范围。按照“不光有精神,更要有载体”的历史文化领域立法模式,把有实物留存和有保护价值作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基础要件。
第十二条
在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旧址、遗址、故居、旧居上刻划、涂抹;
(二)擅自设置、刻划、涂抹、损毁、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
(三)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采石、采矿、挖沙、开荒、砍伐、取土;
(五)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
(六)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七)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损毁、拆除旧址、遗址、故居、旧居;
(八)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
(九)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
【解读】
该条具体列举了8种禁止性行为,还有一个兜底条款。除第(三)、(五)项之外,《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分别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五)项列举的行为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防法》当中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红色文化资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解读】
设立保护管理人的目的在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直接管理为支持引导,激发基层治理的活力,提升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参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人是基于红色资源的权属产生的。红色资源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所有、使用、保管的情况,也有公民个人所有的情况。如果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就不能较好地实现******、充分保护好红色文化资源的目的。还可能存在有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形。为此,《条例》专门规定出现此类情形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目的就是为了做到红色资源“应保尽保”。
第十四条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二)落实******防护措施,及时******自然、人为因素引起的******隐患;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发现破坏红色文化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保护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解读】
明确和细化了保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让保护工作落在实处、落在日常。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解读】
新时期,红色文化依然拥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为促进社会的发展不断输送着精神力量。增强红色文化软实力,是提升红色文化综合力量与中华民族主流文化实力的必然选择,我们应增强红色文化自信、完善红色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优质红色文化人才队伍。
红色文化软实力的提升,需要依靠人的力量来实现,而优质的人才队伍,无疑是增强红色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依托。为此《条例》明确,要强化红色资源人才支撑,应当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首先,红色文化并非千城一面,各地的红色文化经过与地方文化的长期交融,一般都呈现出了一定的差异性。而本地人生长在当地的红色文化土壤之中,传承着当地的红色文化基因,对于当地红色文化的发展具有天然的责任感与优势。因此,为吸引更多本地人才从事红色文化相关行业,地方政府需要为从事红色文化研究与服务的本地人才提供更加优渥的鼓励政策。其次,政府应当制定优质红色文化人才发展计划,完善相应的遴选与淘汰机制,具体实施方式可以借鉴公务员选拔机制,选拔过程中需要重点考察候选者的品德与专业能力。对于入选者,建立红色文化人才信息库及优胜劣汰的管理考核制度。第三,政府应与当地院校、文化研究所共同制定红色文化人才培养方案,研究红色人才发展规律,分层次、系统地培养红色文化管理人才、技术人才与传播人才。第四,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优厚的薪资待遇,大力吸纳高端红色文化人才,改善红色文化人才队伍结构。
第十六条
红色文化资源养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保护责任人养护、修缮能力不足的,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解读】
该条规定了政府对保护责任人予以经费支持和修缮帮助。
第十七条
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外,红色文化资源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解读】
为使爱国主义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为使红色文化资源实现永续传承的目的,条例规定了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同时规定,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外,红色文化资源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定纪念场馆、烈士陵园、陈列展览和历史遗址等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全天候免费开放,让年轻一代能够在良好的人文氛围里健康成长,真正让红色文化资源活起来,从而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解读】
红色文化资源是中华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是革命先辈先烈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留下的不可复制的历史遗存和宝贵财富,具有重大的政治价值、教育价值、文化价值。
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建章立制,可以动员更多的公民和社会人士,通过收藏、展会、研究、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到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之中,确保中华文化宝贵的红色文化资源,长久持续的利用和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