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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解读四
发布时间  :  2025-10-15        点击量  :  1226

《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解     读(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共五条 (第二十六条至三十条),法律责任的准确和明晰是确保法规得以顺利实施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重要体现。通过法律责任的保障措施,不仅有助于打击破坏红色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红色文化的权威尊严,而且具有示范引导作用,营造保护红色资源的良好氛围,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红色资源保护的守法意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该条依据上位法采用概括式的表述方式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予以本次重申,以表明对红色文化资源实施严格保护的决心和态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旧址、遗址、故居、旧居上刻划、涂抹,或者擅自设置、刻划、涂抹、损毁、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条例》第十二条具体列举了八种禁止性行为,还有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责任这个章节中对这些行为进行了一对一的责任追究。其中: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旧址、遗址、故居、旧居上刻划、涂抹;(二)擅自设置、刻划、涂抹、损毁、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

该条是对上述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如大家在去红色资源旅游参观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个人行为,不得刻划、涂污、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特别是喜欢拍照的朋友,在拍照留念时,也不能有亵渎、损害红色资源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活动的;

(二)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损毁、拆除旧址、遗址、故居、旧居的。


【解读】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四)采石、采矿、挖沙、开荒、坎伐、取土;(六)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七)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损毁、拆除旧址、遗址、故居、旧居;

该条是对上述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

另外,该条规定了“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这两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八)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

该条是对上述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近年来******对红色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资金投入越来越多,从客观上要求文旅及相关部门要更加重视设备采购和招标工作的规范性,防止在红色文化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出现经济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

为此,《条例》对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旦有违法决策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及其历史风貌损毁、破坏或违法使用红色资源保护资金的,都会受到行政处分甚至是刑事处分。权利是把双刃剑,所以提醒参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公职人员特别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公职人员和执法人员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所做的工作不仅现在不能有法律责任方面的瑕疵,而且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用一颗红心守住我们这座城市的红色血脉和红色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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