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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解读(五)
发布时间  :  2025-10-17        点击量  :  1296

《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解     读(五)

第四章 附则

第五章共二条(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附则部门对红色文化资源的涵义与施行日期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领导团结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法人下列资源;

(一)“中共创建******城”“百团大战”“七亘大捷”等重大事件、会议、战役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基地、殉难地和遗物、事迹等;

(三)重要文献、手稿、文电、报刊、声像资料和代表性实物等档案;

(四)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文化资源。


【解读】红色文化资源是传承红色文化和革命精神,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立法所要保护的主要对象。因此,调整对象的确定和表达,直接决定着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

立法过程中,各方面对红色文化资源的概念持有不同观点和主张,经过认真查阅权威文献资料、登门求教知名专家学者,实地走访基层干部群众,在上上下下、反反复复的讨论中,以大历史观看待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历程成为了普遍共识。

《条例》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了保护和传承,注重“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双重保护”。在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址、遗存已有保护的基础上,将保护范围扩大为“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包括遗物、事迹、声像档案资料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资源在内,并列举了“中共创建******城”“百团大战”“七亘大捷”等发生在阳泉的重大事件、战役,******覆盖了红色文化资源产生的时间跨度、物质载体,重点突出了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历程,充分体现了党在我国现代革命史上的中流砥柱作用,内涵更为完整丰富,体现了红色文化资源开放性,持续性的特点,为做到对红色文化资源“应保尽保、应修即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施行时间。


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2021年10月19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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